《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驯养繁殖和其它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驯化和繁殖野生动物,培育、引种和繁殖野生植物,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五条 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象分为三级:
一级,珍贵稀有、濒临绝迹的物种;
二级,数量稀少或分布地域狭窄、资源贫乏的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物种。
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象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禁止猎采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因科研、展出等需要猎采一级野生动植物的,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猎采二级野生动植物的,须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猎采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的,须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的特许猎采证,并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时限、场所和方法猎采。第八条 对三级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并规定禁猎期、禁采期。年度猎采指标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禁猎期、禁采期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第十条 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限期性的禁猎区。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一条 从事狩猎的人员须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持猎枪狩猎的,须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持枪证。
从事猎采三级野生药材物种的,须向县级医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药证。其中需要采伐林木或狩猎的,须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伐证或狩猎证。采伐非药用三级野生植物,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狩猎证和采药证的持证人,每年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一次签证手续。第十二条 建立狩猎场所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地弓、大铁夹、地枪、排铳、围猎、烧猎、陷坑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第十四条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发。第十五条 猎采一、二级野生动植物,须按批准猎采的种类和数量,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缴纳资源保护费。
领取狩猎证、采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发证机关缴纳资源保护费。
资源保护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运输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须凭特许猎采证向当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准运手续。运输三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须向当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明。运输部门凭证运输。第十七条 我省与国外签订在省内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考察研究活动的协议,应事先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九条 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采药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狩猎、采药活动和猎采物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猎采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的,没收猎采物、猎采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采证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禁采期的规定进行猎采,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较重的,没收猎采物和违法所得,可处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猎采证件;
(三)使用禁用的猎采工具、猎采方法,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较重的,没收猎采物、猎采工具和违法所得,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猎采证件;
(四)违反猎采证件的有关规定猎采的,没收猎采物和违法所得,处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猎采证件;
(五)无证从事狩猎的,无证从事采伐三级野生植物的,没收猎采物、猎采工具和违法所得,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非法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其中(六)、(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但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处罚后,另一个机关不得重复处罚。
发现有人非法种植水晶兰怎样处罚?
非法采挖野生兰花草属于违法行为,保护野生兰花人人有责,野生兰花属于我国重点保护植物,乱采滥挖野生兰花,会导致部分野外种群频危,影响生态环境。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野生兰花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可能会被刑拘。”各地主管部门已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及贩卖野生兰花的行为,大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以身试法,应共同抵制乱采滥挖野生兰花的行为,呼吁和组织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野生兰科植物的行动中来,让兰花这一珍贵的植物资源在山野中自由生长,明白保护绿水青山就是留得金山银山的道理。下面是2022年以来发生的3起非法采挖野生兰草被刑拘案件,每一个人看完都应时刻保持警醒。水晶兰不是*一级保护植物,但是属于*近危级别的珍稀植物。水晶兰是多年生草本腐生植物,科属为合瓣花亚纲,杜鹃花目,鹿蹄草科,水晶兰亚科,水晶兰属,水晶兰种,别称有梦兰花、水兰草、银锁匙、死亡之花、幽灵草等。
2、水晶兰浑身都是白色,没有叶绿素,不能进行光合作用,生长在阴暗潮湿的环境,并且它获取营养的方式很特别,不是从阳光中获取营养的,而是靠腐烂的植物作为生长的营养。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16
关于禁止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通告

珍桃市井生活四五事
2022-08-15 17:50
关注
关于禁止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
野生植物的通告
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我市宝贵的自然资源。2021年9月7日,*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公告),名录将兰科中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列为*二级保护植物。为严厉打击非法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保护的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指我市辖区(林区)内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入山非法采集、采挖、移植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其范围包含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
四、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非法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含网店、直播带货等)。
五、凡擅自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举报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护野生植物,刻不容缓;呵护野生植物,人人有责!
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罪怎么处罚?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罪一般的判刑规则:
1、犯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犯罪情节严重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重点保护植物罪怎么处罚的购买*重点保护植物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也就是说,购买*保护植物不仅违反普通法律,还将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